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。具体内容如下:
1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2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。
3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:
(一)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,税率为百分之七;
(二)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、镇的,税率为百分之五;
(三)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、县城或者镇的,税率为百分之一。
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